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1〕15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4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购买“紫幻河南麻将”房卡共计6000元,利用“紫幻河南麻将”APP,组织多人在手机上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1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赌博软件,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11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