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117号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兰在光明区**街道**村一工地做保洁工,因脚部受伤,其丈夫杨某甲于2018年3月24日打电话给被告人吕某某,让吕某某给张某兰买些药。同日2018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带被害人张某兰来到光明区**街道**路**酒店附近一药店买药。在返回宿舍的途中,被告人吕某某将张某兰拉到**路**中心南面空地处,将其按倒在地,对其进行强奸。事后,被告人吕某某一人匆忙离开。同年4月4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某某从东莞市大朗镇将其带回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纸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医院门诊病历、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欧某军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兰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连刚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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