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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强奸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4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8时,被告人吕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大酒店**房间找被害人董某某,其看到董某某开门后只用浴巾包裹身体,遂产生和董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吕某某违背董某某意志,采取抢夺董某某包裹身体的浴巾、控制董某某双手的方式强行脱去董某某内裤,将董某某双腿压在胸前致使董某某不能反抗后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董某某离开宾馆后随即报案,当日吕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家属赔偿董某某10000元,董某某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3.勘验、检查、提取笔录,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犯罪现场及被告人、被害人身上所提取的痕迹物证,经鉴定从中检出被告人吕某某、被害人董某某的DNA分型。

4.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552****。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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