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82********,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建水县**局西庄派出所副所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本院第五检察部补充侦查,该部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016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建水县公安局公安局陈官派出所刑事侦查、治安行动中队中队长期间,在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接到童某某(另案处理)报警后带领民警赶到建水县临安镇罗卜甸村委会童某某承包的山林地处理苗族村民因放牛与童某某发生冲突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自己朋友童某某捆绑被害人侯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不对童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查明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而是在未依法查明被害人家的牛实际有无造成童某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组织被害人与童某某进行调解,使得童某某顺利的从被害人处获取了8000元“赔偿款”。此后童某某等人继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违法犯罪,逐步发展为以童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文件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童家录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人民警察、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有双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六册。
3.随案移送光盘九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