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2日、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人民警察欧**的身份,通过**网认识被害人史某某(女,25 岁),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并发生性关系,后吕某某以生意缺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史某某人民币共计10 余万元,用于租车等消费。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春秋执勤服上衣1件、警服夏执勤服上衣1件、警服长袖制式衬衣1件、二级警司肩章1副、Vivo 手机1部、胸徽警号1副;2.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详情、京东截图、爱回收交易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史某某支付宝账户数据光盘、吕某某微信账户数据光盘、手机鉴定恢复数据光盘;9. 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及证据材料壹套。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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