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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吕某某以5800元的低价从明光市居民石某某(另处)等三人处收购了七部盗窃来的手机,其中魅影紫vivoX23手机一部、星夜海洋vivoX23手机两部、星夜黑vivoY93手机一部、极光红vivoY93S手机一部、粉色OPPO A5手机一部、紫色OPPO A5手机一部,吕某某将其中六部手机以7140元的价格卖出。经当涂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吕某某收购的七部手机鉴定价格共计12911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物品价值1291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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