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屯,农民,现住磐石市**街道**屯。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犯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11时许,在磐石市**街**村**屯居民区,因与被害人陈某某之间的矛盾,将陈某某家木质大门用玉米秸秆点燃,后被村民发现并将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打火机一个。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抓捕经过;3.户籍信息;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6.指认照片、笔录;7.气象证明;8.体检报告及病例。
三、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甲、贾某某、刘某某、孙某乙、王某某、董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一张。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原居住处监视居住;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打火机一个、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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