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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21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范某某、时某某、孟某某(均已判)将被害人刘某某戴上头套、捆上双手,从其门市强行带走,后将刘某某放入平乡县**小区中的废井中,并对刘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在刘某某想要爬出井口逃跑时,范某某、时某某等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左边三条肋骨骨折,身上多处淤青、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绳索照片;2.书证:医院病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范某某、时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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