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612729199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村**号;该吕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1日,王某某在调解郭某某、郭某甲等人敲诈勒索贺某某一事未果后,就对郭某甲实施了殴打,后被子洲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王某某等人离开子洲时,郭某甲等人开车追王某某没有追上,后郭某某和王某某电话联系,双方各不相让,约定相互斗殴;2017年6月15日晚,郭某某纠集了郭某甲、王某某、柴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数十人同王某某纠集的被告人吕某某及薛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马某甲、张某乙、任某某、杜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等数十人在子洲县与米脂县交界处子米路卢山一带的公路处,双方各持砍刀、钢管、洋镐把子等工具相互斗殴、砸毁车辆,斗殴致使双方均有人员受伤、车辆毁损,斗殴后双方各自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各自维修受损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参与他人拉帮结伙,并以暴力互相攻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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