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吕**,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2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为河南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5时许,在桐柏县吴城镇林场河里,因琐事罗**和吕**发生打架,罗**右手胳膊被吕**用铁锨打伤。经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代**、许**、罗**等人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吕**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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