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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苗******户。2019年12月30日因本次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工地宿舍内,和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期间,吕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和对方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明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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