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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吕茂胜某某(曾用名吕清华某某、绰号“青蛙”某某”),男,1981年8月20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10820003734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首钢首御6号楼901室宿州市桥区**号楼**室。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同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陈飞陈某甲家人与同村村民周大干某某家发生矛盾,陈飞陈某甲遂招集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张长征张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02年10月9日18时许,分乘两辆出租车前往宿州市埇桥区城东乡津铺村准备帮助陈飞陈某甲家打架。当车行至宿州市埇桥区北门口时,吕茂胜吕某某发现了被害人闫岩闫某某、宇文哲宇某某,因双方曾有矛盾,吕茂胜吕某某、张长征张某某等人遂下车持钢管和砍刀将闫岩闫某某、宇文哲宇某某砍伤。后吕茂胜吕某某、张长征张某某等人继续乘车赶至陈飞陈某甲家中,被陈飞陈某甲父亲劝走。经鉴定,闫岩闫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左肘关节骨折、脱位,伴尺神经损伤等,伤情为重伤二级;宇文哲宇某某背部巨大裂创,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吕茂胜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经电话传唤后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四军张某甲、杨子孝杨某某、陈飞陈某甲、陈龙生陈某乙、张猛张某乙、任春英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岩闫某某、宇文哲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张长征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案发及抓获经过、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伤情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琦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吕茂胜吕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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