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沂南县**镇**村**组**号,住沂南县**镇**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张某某在沂南县**镇**村西南角田地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之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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