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办**村**组,2017年3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桥东村李家组酥二成都地摊鱼同桌吃饭喝酒时,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刘某某使用餐具打伤吕某某左眼眶周边,吕某某使用啤酒瓶打伤刘某某右额部。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将吕某某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现吕某某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处警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吕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