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队,群众,打工。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搭乘同事延某某的车回其位于榆阳区南六队三排的出租屋,在三排*号门前,被告人吕某某下车将门前的路障踢开,让延某某将车停在此处,但因房主郭某某从家里出来示意此处禁止停车,被告人吕某某即对被害人郭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害人入院治疗。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右手腕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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