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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济南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与韩某某、吕某甲、胡某某等人一起在美食街传统火锅店吃饭,期间吕某某因对韩某某的言语不满,遂从饭店内找到一把菜刀,用菜刀刀身拍了韩某某头部一下,致使韩某某头部、鼻部受伤。经鉴定,韩某某鼻背部之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医院病历等;2、物证:提取的菜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忠涛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35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吕某某委托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利为辩护人,联系方式182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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