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淄博**机械有限公司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因纠纷,与他人一同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园内,将李某某、董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董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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