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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吕某某,乳名“吕伟”,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屯**号。2007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至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解回重新侦查起诉。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1日、4月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8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在平度市苏州路夜市“鹏程烧烤店”就餐时,酒后借故持酒瓶、茶壶、木凳等物品击打被害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头部、颈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并对史某某拳打脚踢。之后,吕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又将史某某持至平度市大会堂对面的“理想网吧”内,又对史某某拳打脚踢。随后,吕某某三人又将史某某挟持至平度市贸易城汽车站东侧南北路上,再次对史某某拳打脚踢,期间,吕某某吕持砖头击打史某某。最后,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将史某某拖至汽车站东门北侧后,逃离现场。当日,史某某被人发现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03年8月13日凌晨,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系被他人用钝物作用史某某致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史某某脑水肿死亡。

2018年8月23日,民警将因犯故意伤害罪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的吕某某押解回平度市重新侦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单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吕某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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