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4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和被害人吕某乙在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乌江村二屯吕某甲家门口旁边因屋边土地水泥硬化问题和砖头缺失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吕某甲将被害人吕某乙摔倒在地,并且用脚踢被害人吕某乙身体,致使被害人受伤入院治疗。
经聘请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乙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吕某乙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受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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