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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附近,被告人吕某某将其丈夫朱某某通过微信发红包给黄某某妻子何某某的情况告知被害人黄某某后,黄某某将朱某某、何某某叫到现场,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和打闹。期间,吕某某使用一块石头将黄某某头部砸伤流血。经鉴定,黄某某本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经民警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家中,电话:15911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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