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村**户,务农。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冀某某在晋中市榆次区**镇**村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期间吕某某使用铁锹拍打冀某某头部致使冀某某头部右侧受伤。2020年2月17日经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积液,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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