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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某某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吕某某方申请精神病鉴定,被害方申请补充伤情申请鉴定,2020年11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后双方申请撤回鉴定,大城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家庭矛盾开车至大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甲门前,对李某甲家大门拍打踢踹并从门口捡砖头扔到李某甲家房顶。后吕某某欲驾车离开时,李某甲弟弟李某乙闻讯出来拦住吕某某驾驶的汽车,对吕某某实施殴打,吕某某从正驾驶门的储物槽内拿出一把长刀将李某乙捅伤。致李某乙腹部多发刀刺伤,多发小肠破裂、左侧肋骨软骨断裂、右侧尺神经断裂等多处受伤。经大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安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结论;

5、监控视频;

6、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双方已经调解,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长刀一把。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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