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墩**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2日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花园**苑**栋楼前小花园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冲突,进而双方互相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刘某某摔倒在小花园内条椅上,致使刘某某胸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情况、前科情况说明、处警记录、病历、暂不收押通知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2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