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14日20时许,吕某乙(已判刑)等人在钟祥市丰乐镇高垱村三岔口餐馆准备吃饭时,吕某乙遭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殴打。吕某乙随即邀约被告人吕某甲和何某甲、涂某某、吕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欲报复刘某某。23时许,吕某乙等人得知刘某某正在**镇**村**组村民曾某某家中,即赶到曾家门前。吕某丙骑摩托车撞门,吕某乙从吕某丁手中接过砍刀砍门。门被打开后,吕某乙、何某甲与涂某某、吕某甲冲入曾家客厅,朝刘某某头部和身体乱砍,吕某丙持木椅砸打刘某某,直至刘某某的头及肩、背、大腿等部位受伤倒地后,吕某乙、吕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刘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治疗无效于2008年1月31日出院,2008年2月3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部外伤后,导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9月29日13时许,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珲春市杨泡乡松林村将吕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断刀刀刃、刀把(调取证据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吕某乙、吕某丙、何某乙、何某甲、涂某某、吕某丁、吕某丙、黄某某、吕某戊、曾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吕某己、吕某庚、李某某、蒋某某、余某某、柳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何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钟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因吕某乙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的纠纷伙同吕某乙等人共同故意伤害刘某某的身体并致刘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敏
检察官助理 刘江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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