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因院落地界发生争吵,争吵中,吕某某持铁锨打在邓某某的左小腿外侧,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定西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腓骨骨折(粉碎性)。经会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受伤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月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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