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9时30分,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妻子王某甲因孩子磕碰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打了王某甲面部一拳,吕某某见状与王某某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王某甲上前拉仗,被王某某打倒在地,王某某、吕某某在继续厮打过程中面部均受伤。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吕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陶某某、韩某某、关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宁小浦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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