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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花果园S区2栋10楼1008号房内,因怀疑其老婆杨某某出轨,与屋内的杨某某、段某某、郭某某发生抓扯,其间,吕某某使用一把裁纸刀将杨某某手臂杀伤,将段某某手臂和手掌杀伤,后吕某某拨打110电话投案自首。经鉴定,杨某某、段某某所受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涉案照片、疾病证明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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