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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3时,被告人吕某某与其女友周某某、好友蒋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玉龙庭院小区对面一茶楼内打牌,因蒋某某误认为吕某某的玩笑话是在辱骂其妻子,故扇了吕某某一耳光。尔后,三人离开该茶楼。当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周某某驾车到梁平区梁山街道北池街一茶楼,欲找蒋某某理论扇耳光一事。随后,吕某某在车内等候,周某某与蒋某某在茶馆外的地坝发生口角,蒋某某遂一拳击打在周某某的面部。吕某某见女友捂住面部蹲在地上,遂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根铁撬棍上前与蒋某某互殴,期间,吕某某用铁撬棍击打了蒋某某的左腰部和腿部,周某某则抓扯蒋某某的脖子、头发。尔后,围观群众将三人拉开,蒋某某遂回到家中并于当晚因腹部剧痛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因外伤致脾破裂并手术摘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1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某到梁山第一派出所接受了询问,2019年3月26日,民警再次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某接受了讯问。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完毕被害人蒋某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5000元,蒋某某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石珂

                            2020年4月2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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