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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吉林省**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栋**门**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2时50分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新西路与临河街交汇的**超市门前,被告人吕某某见其朋友刘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因骑电动车相撞而发生口角和撕扯,遂上前用拳头将被害人于某某眼部打伤。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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