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市,捕前住霍林郭勒市中心路北**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3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和陆某某、王某某(已判决)、王某某等人在快乐舞厅(原丰泽园舞厅)遇见被害人刘某某、邱某某后,吕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吕某某、王某某等人均持刀殴打、刺击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身中十一刀,之后吕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继续殴打邱某某,致其左脸划伤,刘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尖刀刺伤身体重要器官,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霍林郭勒市公安司刑事技术鉴定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吕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延欣
检察官:夏晓倩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依法羁押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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