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5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务农。2019年10月4日因殴打杨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经过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岭**村杨某某的家门前时,吕某某因听见杨某某辱骂自己,遂使用其携带的农用叉子木把殴打杨某某后背及腰部,并用拳头殴打杨某某胸部,后将杨某某追到家门口处继续殴打倒地,致杨某某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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