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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青岛**物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8时5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申通快递车欲进入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工厂”内送货,被告人吕某某(青岛**物业公司派驻的当班门卫)依规予以拒绝,被害人张某某辱骂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气恼遂推搡张某某,后二人发生撕打,吕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面部打伤,张某某将吕某某头后部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面部外伤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吕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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