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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由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前往自家地里干活途中,在**县**镇**村**社李某某家房屋东侧小路上电塔附近与本村住人张某某相遇,因吕某某与张某某多年前曾因琐事产生矛盾,吕某某将张某某推了摔下小路边的地埂受伤,张某某的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的多份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普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并有吕某某对现场的辨认和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利昆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张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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