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8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新伟祥公司加工一厂D2区车间内,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因印章丢失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身上及脸部,致被害人潘某某脸部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吕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绍敏
检察官助理 赵子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户籍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被取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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