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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行政村**自然村**,住新疆自治区博乐市**师**团**连**区**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曾向同村村民刘某某、解某夫妇借款,因还款问题与刘某某夫妇产生纠纷。200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与刘某某夫妇欲由他人就借款问题进行调解。当晚,被告人吕某某在村内小路上持刀将刘某某、解某夫妻砍伤后逃跑。后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解某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解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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