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郎溪县**镇**社区**组**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4日23时许,吕某某和陈某某在他们位于郎溪县建平镇金城路原金色足浴店楼上的302室租住房内,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陈某某从外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带鞘的水果刀,用未出鞘的刀尖部位捅了吕某某腰部二下,吕某某很生气,遂左手抓住陈某某持刀的手,右手抓住水果刀柄部位,抽出水果刀朝陈某某左背部处刺了二下,致陈某某左侧胸壁穿透伤、左侧胸腔血气胸,经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明知陈某某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附近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5月13日,陈某某对吕某某的行为书面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女式黑色外套1件;
2.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附近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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