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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莱西市日庄镇**村村东梨树地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乙发生争吵,后吕某甲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吕某乙眼部和胸部打伤。经鉴定,吕某乙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磊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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