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日2时许,黄某某在河南省平舆县月旦岛钱柜KTV和“钱柜”KTV工作人员陈某某、尹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黄某某被陈某某、尹某某、马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人殴打,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该案现已侦查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保证书;收条;伤情照片4张;住院病历15张;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视频截图16张;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723刑初922号等;
2.证人马某某、尹某某、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58****831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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