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转渠口镇**村**组**号,现住在甘肃省敦煌市**栋**单元**室。个体。因犯聚众斗殴1988年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任某某与其妻黄某某到敦煌市***镇****市场**区40**号吕某经营的**门业店铺内,找被告人吕某索要拖欠的房租,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吕某拿起放在桌子上的茶杯,击打任某某头面部,将任某某致伤。经鉴定,任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茶杯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理查证说明书;说明一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证人陈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花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现取保候审于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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