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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4点多,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徐州市贾汪区**烧烤店饮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吕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鼻骨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6.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广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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