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幢**室(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巷**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镇江市京口区梦溪广场移动公司门口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王某某,致其左侧眶内侧壁及眶下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865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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