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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98********,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高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阁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和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两人撕打起来,被在场的人拉开后,被告人吕某某到饭店对面**便利店买一把水果刀,在**饭店门口,用水果刀扎到王某某的胸部和腹部两刀。经法医损伤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及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录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710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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