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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9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5月6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曾因赌博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并被朱某某打了一巴掌。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飞云花园对面公园中,持木棍殴打朱某某的头部等处致伤。经鉴定,朱某某主要损伤为右额顶部、右额部共二处创疤(累计长10.5cm),右额颞顶部、右面部、左下颏部、左下颌下部至左颈部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朱某某42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772****)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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