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和同事丁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后两人在货车内发生打斗,吕某某从货车驾驶室拿铁撬棍将丁某某身上多处打伤,经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谅解书、扣押清单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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