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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现住红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妻子张某某的早餐店外听见被害人郑某某与张某某在说话,怀疑郑某某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在店外拿了一把水果刀将郑某某堵在店里后,与郑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将郑某某身体三处刺伤,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水果刀等物证;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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