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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系同组村民翟某某前夫(已故)胞弟。2019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吕金华到本区古驿镇唐吕村13组翟某某家中,因两家用电问题发生争吵,二人相互推搡,吕某某持携带的铁棍将翟某某左前臂、左腰背部等处戳伤。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甲、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 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雅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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