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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层**宿舍内因雇佣纠纷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持一块灰白色四边不规则青石砸伤被害人陈某某右手手背部位,后被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劝开,之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天后行宫三层过道上相遇再次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期间被害人陈某某用右大臂勒住被告人吕某某颈部后将其按在地上导致被告人吕某某头顶一处部位擦到地面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在莆田市拘留所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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