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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办事处**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在西安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星街道办事处江南村吕某乙(被告人吕某甲之弟)家,被害人吕某丙因征地纠纷与吕某乙发生争执。当日16时许,吕某甲的母亲张某某及其姐姐吕某丁将吕某丙连拉带推至门口,在此期间吕某丙将吕某丁推倒在地,吕某甲遂从吕某丙背后用脚将吕某丙踏倒在地,并在吕某丙背部、腰部用脚蹬踏。经鉴定,吕某丙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陈述;

3、被害人吕某丙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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