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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XXXXXX,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XXXXX号楼XXX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12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5日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9月14日夜晚,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XXX街XX小区XX房X楼北头葛某某的租房处,持菜刀将熟睡之中的葛某某杀害。案发后潜逃外地,后更名何某某长期在山东省德州市居住生活。2018年12月27日,吕某某在山东省德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葛某某系具有较长锐刃的锐器致颈部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

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阳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刀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才

2019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内含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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