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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章丘**物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路**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女,29岁)因感情与婚恋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携带一单刃尖刀赶到章丘区明水***市场刘某某居住的楼下等候。吕某某看到刘某某进入自己的雪佛兰轿车后,上前阻拦刘某某离开,刘某某不愿与吕某某交谈并让其离开,吕某某恼羞成怒,拿出携带的尖刀,对其胸、腹部、胳膊等上身部位多次捅刺,刺穿了刘某某颈部,后又割其手腕,导致刘某某昏迷,吕某某将其挪到副驾驶座位上。由于被告人吕某某误认为刘某某已死亡,便产生自杀之念,其驾驶汽车载着刘某某前往绣源河的路上与其母亲通电话时,刘某某苏醒,在刘某某的劝说下吕某某拨打了120对刘某某进行救治。吕某某使用尖刀造成刘某某胸部、手臂、颈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颈部贯通伤为轻伤二级;体表损伤为轻微伤。吕某某于案发当日接到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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