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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农民。2013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市长安区**镇**村二组在本村“草道地”有百余亩土地,经过该土地租赁转让,2013年6月初,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从李某某手中租来40余亩“草道地”,用来建设天燃气门站,解某甲承包了此项目的围墙圈建工程。2013年6月20日上午,解某甲组织工匠开始圈建围墙,滦镇街办新一村二组村民闻讯后便赶往圈建现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解某丙、解某乙、解某丁(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把解某甲工匠队在“草道地”圈建的300余米砖围墙全部推倒,造成财物毁坏。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查验后评估,被推倒的砖圈墙损失合计为13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估价鉴定;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日

附: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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